索 引 号:GCX0001/2021-09239
发文机关: 广昌县政府办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12-10
广昌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信息;
(五)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五条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各行政机关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并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本单位职能科室提出,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职能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认。
第七条 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查职责。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