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驿前镇白莲、泽泻产业园租赁管理办法

以打造“全国白莲、泽泻产业示范园区”为目的,实现生态立农、科技强农、产业富农目标,加强广昌县驿前镇白莲、泽泻产业园运行管理,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 “政府推动、企业主导、市场运作 ” 的管理模式,由广昌县驿前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入驻广昌县驿前镇白莲、泽泻产业园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招商业态为白莲、泽泻产品研发、加工及配套产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对产业园的企业入驻、园区内部物业 、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生态环保、经营权益及配套设施管理,同时对企业运营方向、经营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办理了入驻手续并签订租赁合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入驻程序

(一)厂房(冷库)入驻

1.企业申请入驻厂房、租赁冷库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入园协议书、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照,租赁审批表经驿前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交纳三个月预收租金,后办理厂房交接手续。申请入驻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凭与驿前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租赁合同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向驿前镇人民政府报备。

2.入驻企业与驿前镇人民政府签订租赁合同时须交纳租赁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租金总额,企业在没有违约并搬离厂房、冷库清存且水、电、物业费、工人工资及厂房、冷库、办公用、宿舍租金等全部结清后一次性退回(不计息)。

(二) 办公楼(含住宿)入驻

企业申请入驻办公楼(含住宿)时,需提交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照,租赁审批表经驿前镇党政联席会审批同意,并签订租赁合同交纳押金后,办理交接手续。 申请入驻但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凭与驿前镇人民政府签订的租赁合同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应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向驿前镇人民政府报备。

第四条  租赁标准

(一)厂房租金标准

1.入驻白莲、泽泻产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租金标准为第1层不低于3元/㎡/月,第2层不低于2元/㎡/月,第3层不低于2元/㎡/月。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后相应企业缴纳三个月厂房租金标准的保证金,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清算完毕后一次性退还。

(二) 办公楼租金标准

办公楼租金标准不低于6/㎡/月,水、电、物业费等另收。签订合同前缴纳保证金500元/间,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清算完毕后一次性退还。

(三)宿舍租金标准

宿舍房租金标准为不低于5/㎡/月水、电、物业费等另收签订合同前缴纳保证金500元/间,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清算完毕后一次性退还。

(四)冷库租金标准

第一层冷库租金标准为不低于8/m³/月,第二层至第四层冷库租金标准为不低于5元/m³/月,按入驻企业冷库租赁面积计算。正式签订合同后由企业缴纳1个月冷库租金标准的保证金,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清算完毕后一次性退还。

第五条  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一)入驻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驿前白莲、泽泻产业园各项管理制度,接受驿前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要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消防要求,坚持科学、合法生产经营,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企业承担。企业应接受驿前镇人民政府及县直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各种隐患及时整改。

(四)入驻企业要按照要求,如期、如实上报生产、经营销售、利税等经济指标,以便进行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指导生产经营,做好服务工作。

(五)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拆改、变动厂房、办公用房、宿舍用房、食堂、冷库结构和系统管线,如需厂房和其他用改造排水、排污管道或进行必要的电路布线和内部装修、装饰工程,其所有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均须在施工前报送驿前镇人民政府审批,经书面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未经审批或审批后擅自改动方案的,驿前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装修,保留终止协议的权利。装修中造成厂房和其他用房结构损坏或安全事故的,承租方应付全部责任。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付,租赁期间因承租人的原因终止、解除租赁合同或者租期满后,出租方对承租方不作任何补偿。租赁期内,厂房、其他用房内的设施由承租方自行维护及维修。

(六)厂房、办公楼、宿舍租金按季收取,冷库租金按月收取,企业必须在本季度/月5日一次性交清当季/月租金。如厂房、办公楼、宿舍租金累计超过两个季度、冷库租金累计超过2个月足额缴纳,经驿前镇人民政府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驿前镇人民政府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由驿前镇人民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对承租方租赁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房采取停水、停电、锁门、禁止车辆进出等方式,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驿前镇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入驻企业需按时交纳水、电、物业、网络等费用。

(八)入驻企业不得擅自在公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未指定空间乱搭乱建;不得随意在厂区院落、园区公共区域内堆放原材料、废料等;生产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倒入垃圾桶或指定地点,不得乱泼乱倒,确保厂区生产办公环境整洁。

(九)所有厂房、办公用、员工宿舍及配套服务的食堂均按 0.3 元/㎡/月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冷库按0.3/m³/月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严禁承租方将厂房、其他用房或冷库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使用,严禁擅自改变用途。

第六条  退出机制

(一)租赁期满或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提前终止、解除合同退租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或冷库的企业,须提前三个月向驿前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驿前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驿前镇人民政府与退租企业签订《解除租赁合同协议》。退租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或冷库的企业须搬离并清扫干净后交接相应钥匙,同时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或冷库租金、工人工资、水、电、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应当全部结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企业应当负责维修或者赔偿。

(二)责令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责令入驻企业退出,保证金不退回,且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1.入驻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不进行装修、设备安装,半年内不投产的。

2.入驻企业擅自将厂房(院落)、办公楼、员工宿舍或冷库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的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3.入驻企业擅自变更经营范围或从事与其申报的项目不符的业务。

4.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被处罚,情节严重的;或由于管理上的过失造成较大安全事故,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入驻企业拖欠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租金及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累计超过两个季度,拖欠冷库租金超过两个月的,驿前镇人民政府书面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6.停产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

(三)退出时,企业自行拆除自有设施设备,对已装修的不可搬离的设施设备(如地坪漆)不得破坏,企业搬离后驿前镇人民政府不承担任何装修改造费用。若造成损坏,应进行修复或者赔偿,必须经驿前镇人民政府检查确认后方可搬离。

(四)退出时,驿前镇人民政府根据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协议》向企业发出《入驻企业退出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办理有关退出手续,并迁离租赁物。逾期不迁离、不返还租赁物的,驿前镇人民政府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房租及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驿前镇人民政府将依法收回租赁的厂房、办公楼或员工宿舍,一切经济损失(含驿前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费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律师费等)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经广昌县人民政府授权,广昌县驿前白莲、泽泻产业园由驿前镇人民政府代管,租赁合同由驿前镇人民政府与入园企业签订;本办法由驿前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广昌县驿前白莲、泽泻产业园所收租金,全部上交县财政用于专项债偿本还息。产业园人员等相关管理费用,经核定后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第九条  入驻前有企业与广昌县相关部门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的,本办法所列条款不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唯一执行标准,优先参照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内容执行相应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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