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GCX0011/2026-05845
发文机关: 广昌县林业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7-03
广昌县林业局办事指南
事项一: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2.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3.证件和有关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4.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5.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非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或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6.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7.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8.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9.使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10.《使用林地申请表》须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式样。
【不予批准的条件】
1.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超过两年; 2.证件和有关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 3.建设项目没有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4.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属国家禁止征占用范围或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和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5.建设项目使用的林地权属不清楚,存在纠纷; 6.《使用林地申请表》没有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式样的; 7.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有误差; 8.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尚未依法进行查处; 9.使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的,未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三、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书面申请报告;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状调查表;
5.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省公益林办出具的审核意见;
7.委托书(非必要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
15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5个工作日。
事项二:林木采伐许可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采伐林木所有权属清楚;
2.在年采伐限额范围内;
3.在每年的十二月十五日以前提交申请。
【不予批准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2.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3.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材料
1、《伐区调查核实申请书》;
2、《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3、申请方身份证明材料;
4、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及补偿协议的副本(非必要材料);
5、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林地或林木流转合同(非必要材料);
7、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非必要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事项三: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一、实施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
2.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不合法;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三、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清单》;
2.《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3.申请方身份证明材料;
4.《产地检疫证书》(非必要材料);
5.购材时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非必要材料)。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事项四:对特殊野外用火的审批(核报县政府)
一、实施依据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国务院令第833号)第二十七条: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区内进行非军事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火期内,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进入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应当事前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第三十一条:高火险期内进入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同级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火险等级三级以下;
2.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
3.有用火责任人监管用火现场;
4.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
5.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不予批准的条件】
1.在森林防火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用火;
2. 高火险等级天气或重大节假日期间;
3.未落实防火隔离带、灭火设备或监管人员;
4. 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或公共安全事件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方身份证明材料。
2.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野外用火申请表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间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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